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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单宝规则

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转单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转单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转单宝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转单宝规则,是对转单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转单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转单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转单宝有权酌情处理。但转单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转单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转单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转单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转单宝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转单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转单宝,域名为 zhuandan.com  APP名称为:转单宝。各大应用市场可以下载。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转单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与转单宝签订《转单宝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八条 买家(又称“下单方”),指在转单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和/或服务的用户。

 

第九条 卖家(又称“接单方”),指在转单宝上发布商品和/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转单宝商城卖家也称为“商家”。

 

第十条 下单,指买家在转单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二条 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转单宝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款数的总和。  

 

第十三条 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四条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第十五条 成交,指买家在转单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转单宝账户。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十六条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十七条 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转单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转单宝会员名、转单宝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转单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转单宝有权收回连续一年未登录转单宝的会员名。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转单宝有权清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符合本规则中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  

 

(三)向转单宝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四)严重违规扣分达四十八分。  

 

第二节 经营  

 

第十九条 会员须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方可按照转单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转单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一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卖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等所有转单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三节 超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转单宝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超过约定配送时间,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第二十四条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

 

第二十五条 自卖家在转单宝签收之时起,买家未在十天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转单宝自动打款给卖家。  

 

第二十六条 买家申请退款后,交易双方必须协商同意处理,否则直接提交转单宝客服介入处理。  

 

第四节 评价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转单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进行相互评价。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或“店铺动态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店铺评分中,评价人可以选择1-5分进行评分操作并增加相应的信誉积分,若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誉积分增加5分。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誉积分增加5分。  

转单宝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  

 

第二十八条 店铺动态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商品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配送/发货速度三项。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店铺评分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转单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转单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警告,是指转单宝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三)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四)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五)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六)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七)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八)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卖家参加转单宝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九)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一)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卖家向买家和/或转单宝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十二)卖家的转单宝账户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与卖家的转单宝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冻结资金、冻结交易、永久冻结转单宝账户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条 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卖家,转单宝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转单宝根据卖家的好评率、店铺评分、退款率及纠纷退款率等,对低于转单宝指定标准的卖家限制参加转单宝营销活动,且给予全店商品在转单宝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特殊市场另有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卖家违反前款约定的,买家有权拒绝签收商品。  

 

第三十二条 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各要素应真实合理,且应与商品本身相符。转单宝对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卖家给予全店商品在转单宝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  

 

1、所发布商品一口价与描述价格严重不符的;  

 

2、刻意规避转单宝商品SKU设置规则的;  

 

3、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的;  

 

4、通过拆分数量、单位等规避搜索单一维度排序规则的。  

 

第五章 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转单宝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转单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二)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转单宝会员发布新商品。  

 

(三)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转单宝会员发送站内信。  

 

(四)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转单宝会员使用论坛、百科、打听等社区类服务。  

 

(五)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转单宝会员购买商品。  

 

(六)关闭店铺,指删除转单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七)公示警告,指在转单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其他专题页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八)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转单宝使用违规账户登录转单宝。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分值且公布三天。违规扣分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第三十五条 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转单宝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一)发布违禁信息的,转单宝对会员所发布的违禁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二)出售假冒商品的,转单宝对会员所发布的假冒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三)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的,转单宝对会 员所发布的未报关进口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四)盗用他人账户的,转单宝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五)泄露他人信息的,转单宝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

 

(六)骗取他人财物的,转单宝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七)滥发信息的,转单宝删除会员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或对出售同样商品的两家以上店铺中信誉积分较低的副店进行关闭;

 

(八)虚假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誉积分的,转单宝删除会员虚假交易产生的信誉积分以及其两倍数量的其他信誉积分,并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虚假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的,转单宝删除该商品;

 

(九)描述不符的,卖家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转单宝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卖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转单宝下架该描述不符的商品。

 

(十)违背承诺的,卖家须偿还延迟发货所规定的违约金,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或卖家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买家或转单宝提供发票;

 

(十一)恶意评价的,转单宝或评价方删除该条违规评价;

 

(十二)不当注册的,转单宝查封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

 

(十三)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卖家公开或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

 

(十四)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转单宝对会员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十五)假冒材质成份的,转单宝对会员所发布的假冒材质成份的商品进行删除。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总计十五天内(转单宝审核时间除外)通过线上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

 

第三节 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2、易燃、易爆物品或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化学物品;

 

3、毒品、麻醉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吸食工具及配件;

 

4、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5、人体器官、遗体;

 

6、用于窃取他人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7、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8、麻醉注射枪及其相关商品;

 

9、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10、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以及含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商品、信息;

 

1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二)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管制类刀具及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2、卫星信号的地面收发装置;

 

3、伪造变造的政府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4、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5、赌博用具及作弊工具;  

 

6、尚可使用的发票、其它可用于报销的票据以及此类票据的代开服务;  

 

7、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药品;

 

8、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9、国家保护动物的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10、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设备;

 

11、可能用于侵害他人信息的黑客软件、教程、书籍。

 

(三)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

 

1、尚可使用的证券、政府发放的消费劵及相应代购、推荐服务;

 

2、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3、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4、有毒化学物、农药及相关信息;

 

5、烟草专卖品;

 

6、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的账号及邀请码、原味二手内衣物、陪聊陪逛服务等情色低俗商品或信息;

 

7、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

 

8、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

 

9、国家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

 

10、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11、各类短信群发设备及软件;

 

12、撬锁工具、开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