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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发票管理规范

平台发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平台内交易双方的发票开具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平台交易秩序与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服务协议》,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内所有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家(以下简称“接单商家”)与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以下简称“下单商家”)之间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平台内交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谁收款谁开票”的基本原则。接单商家是法定的开票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向下单商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章 开票流程与要求


第四条 开票主体

接单商家作为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承担向下单商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 开票触发

1.  下单商家在创建订单时,应明确勾选或备注“需要发票”,并准确提供本规范第六条所列的开票信息。

2.  接单商家接收订单即视为承诺履行开票义务。如订单未注明需要发票,接单商家应在交易前主动与下单商家确认。


第六条 开票信息

1. 下单商家义务:下单商家有义务提供完整、准确、最新的开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纳税人识别号

   *   注册地址与电话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所需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  信息错误责任:因下单商家提供的开票信息错误、不完整或过期,导致发票开具错误、无效或退回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成本、快递费、时间成本)由下单商家自行承担。接单商家可提供一次免费重开服务,后续重开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七条 开票时限

接单商家应在订单交易成功完成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向下单商家开具并交付发票。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应提前与下单商家协商一致,并向平台报备。


第八条 发票交付

1.  接单商家应优先通过平台指定的线上通道上传电子发票文件。

2.  若下单商家要求获取纸质发票,接单商家应通过快递等可追踪的方式寄送,邮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无约定的由接单商家承担。接单商家应保留好发货凭证。


第三章 发票内容与质量


第九条 发票类型

1.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单商家。接单商家需确保自身具备开具资质。

2.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无需抵扣进项税额的组织。

3.  交易双方应根据自身纳税人资质及需求协商确定发票类型,协商不成的,默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发票内容

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代开或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等要素须真实、准确。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接单商家义务

1.  依法、按时、准确开具并交付发票。

2.  妥善保管交易记录、开票底账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3.  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开票、开具错误、开具虚假发票)给下单商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下单商家权利与义务

1.  有权要求接单商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2.  有义务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

3.  收到发票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进行查验。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过平台渠道向接单商家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对发票无异议。


第五章 平台的监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平台管理措施

平台有权对平台内的发票开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认定

以下行为均构成违规:

1.  拒绝开票: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下单商家开具发票。

2.  逾期开票:未在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发票。

3.  错开/虚开发票:开具内容不实、信息错误或虚假的发票。

4.  引导线下交易:以提供发票为由,诱导下单商家进行线下交易。

5.  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平台在收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后,有权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独立判断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警告处理

2.  强制开票:要求接单商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开票。

3.  限制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营销活动、搜索降权、暂停部分或全部平台服务。

4.  公示通报:在平台内公示违规行为。

5.  终止合作:清退严重违规的商家。

 平台的处理不免除接单商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免责声明

平台仅作为中立的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为本规范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与争议协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平台不对商家之间的发票纠纷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规范更新

平台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运营需要,适时修订本规范。修订后的规范将通过平台公告等方式公布,一经公布即生效。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2025年10月16日起生效。


转单宝

2025年10月16日